(五)对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应当优先使用遮阳、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同时考虑既有办公用房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因素;
(六)节能改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务用车驾驶节能规范,建立单车能耗核算制度以及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驾驶节能规范、单车能耗核算及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对列入节能产品或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优先采购。属于强制采购范围内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不得采购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加强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采取减少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二)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制定、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