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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13号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经区(市)政府批准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市、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和所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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