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用药,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暂不单独实施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并承担采购工作,利用其非营利性的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等服务。
第七条 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