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财投函(2011)19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属有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11]3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各地、各主管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查把关,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申报2011年专项资金,确保申报材料质量。中央所属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于4月27日前交省国土资源厅签署意见。非中央所属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归口主管单位(企业)或所在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以便专家评审和汇总上报。
二、其他事项
(一)扩权试点县(市)统一报所在市审查上报。
(二)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邮寄或交送至以下地址:成都市金琴路160号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邮政编码:610031,联系人:景明;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16,联系人:张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