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园区设立农产品初加工厂或初加工园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农办〔2009〕104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双流县园区管委会:
根据登来常委在《关于农业园区设立农产品初加工厂或初加工园区建议意见的报告》上的批示:“同意市农委意见,请按此与各区(市)县沟通,以取得一致。”现将农业园区设立农产品初加工厂或初加工园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在设立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于我们沟通联系。
一、按市政府成府发〔2009〕25号文精神,在已批准建设的郫县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蒲江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和金堂成都·泰国农产品加工工业园等6个农业加工园区之外,不再新布点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各区(市)县确需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的,可申请进入上述6个农业加工园区建设。如果是产业需要就近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厂的,则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审查认定同意后,结合目前各区(市)县开展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托特色农庄就地进行特色加工,形成特色品牌。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后,当地政府应根据村庄建设规划,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保留一定比例可用于农业园区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村组集体资产,采取入股、投资、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参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农业园区建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业园区农产品初加工的用地问题,又可以壮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