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构成。
1.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包括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设备和省内企业异地搬迁重建形成的设备投资。
2.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建造厂房、食堂等所发生的物资材料等费用支出。
3.土地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为建造建筑物实际发生占地而形成的土地性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企业支付的征地费以土地拆迁部门审核后的金额为准。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投资额不得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
上述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不包括各级财政先行对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给予补助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依据。新增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资料及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认定,即截止审核日,企业应当取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法票据。对企业自建或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置设备等暂时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根据国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进行认定。
三、关于按投资进度分阶段拨付资金的规定
对固定资产计划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第一个建设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提出预借资金申请,经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预借资金。预借资金须全额专项用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与市财政局签订预借资金承诺函(详见附件)。
(二)市政府与企业通过适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及监管,以确保项目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并实现项目竣工预期目标。
(三)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市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划入专户后,省再下拨预借资金,以确保省、市资金同比例下达。
项目建设期满后,由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清算认定,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全额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预借资金承诺函,如数收回省级财政预借资金。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
(一)项目审核时间。为了确保项目论证细致、充分,市、县区可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先行审核,早做工作。如条件成熟,市、县区均可参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提前审核、上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