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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5日)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辽财县〔2011〕193号)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各市、绥中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1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投资规模和质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补助内涵的界定
  (一)《办法》第一条所称“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是指在一个县区内(涉及产业链的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也可在本市内跨县区设厂),由同一个企业或法人投资建设的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且其中的农产品深加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0%以上、相关产业链投资额不超过30%的项目。不包括造纸、医药、轻纺、能源、市场、物流类等项目。
  (二)《办法》第三条所称“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冷链、产品设计研发、产品检测以及按照规定可计入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土地等。
  (三)《办法》第二条所称“产业链项目”是指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基于产业内部供求关系而形成的为农产品深加工建设配套的项目。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包装、污水处理以及为生产经营管理而建造的办公用房、职工食堂与宿舍等辅助性固定资产。
  二、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期限的界定。《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工且第一个建设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方可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政策适用于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底期间开工建设并竣工,经审计认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对此期间,经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清算认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10亿元、但已先行获得财政预借资金的企业,要如数收回预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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