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查程序:
1.被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所有副本)交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并立即对自身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整改。
2.整改完成后,企业持达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证明材料、整改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
3、在提交核查申请的同时,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天毅、事故项目负责人李浪必须亲自到我厅就事故原因、整改情况等作详细汇报。
4.我厅接到企业核查申请后,将组织核查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在建项目施工现场采用实地检查方式;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5.对核查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我厅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出具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完毕证明;对核查不合格,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11年4月18日起到核查结束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前,对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限制投标。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核查
(一)被核查人员名单:
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浪、专职安全员彭启能。
(二)核查日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
(三)核查内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核查程序:
1.被核查单位应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以上被核查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同时组织以上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经本企业考核合格。
2.被核查人员经本企业内部考核合格后,应参加我厅举办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的,持本企业内部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核查申请。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提交对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整改报告(本部分内容应同时装订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