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商服〔2009〕128号)
各区(市)县商务局(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9〕6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即建设业主)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双流县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即再生资源市场)项目的验收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4个区县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的资料,经区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于2009年12月29日前联合行文一式4份转报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项目采取由各区(市)县组织验收,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市)县商务局(经发局)和财政局于2009年12月29日前将验收报告(川商改〔2009〕69号文附件4)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明细表(本文附件2)一式5份上报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