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以及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