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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取消河北省内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取消河北省内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的通知
(汇冀发〔2009〕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外汇管理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降低进口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为河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在河北省实行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内企业在河北省内办理贸易进口异地付汇业务,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无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事前付汇备案登记;但办理跨省异地付汇业务或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及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名录和名单”)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银行在办理企业进口异地付汇业务时,应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面向外汇指定银行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通过查询“进口单位名录和名单”,确认进口单位具备办理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条件后,视同本地进口单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付汇后银行应将异地进口单位的付汇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境内/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单独装订,按周报送付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三、付汇地外汇局应每周登陆外汇局河北省分局内部网站(http://100.26.1.239/),将辖内异地企业本地付汇数据录入“河北省贸易进口异地付汇核销数据交互系统”(以下简称“数据交互系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定期登陆“数据交互系统”,将本地企业异地付汇数据录入“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管理,并通过“数据交互系统”将数据打印,作为核销档案留存。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异地付汇业务,付汇地外汇局还应根据银行报送的付汇凭证,在“数据交互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号、币种、金额和报关日期。

  四、各中心支局要严格执行《河北省贸易进口异地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的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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