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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通知
(苏科高〔2009〕299号)


各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表彰先进和树立典型,进一步营造促进民营经济经济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提振企业家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心。市委、市政府将于明年年初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表彰“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苏州市十佳民营企业家”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现就“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1、请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本次申报按照各地经确认备案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工业园区各16家;吴江市、高新区各12家;吴中区、相城区、太仓市各8家;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各2家。
  2、申报企业的条件:
  (1)申报企业应该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由国内自然人出资或国内自然人控股的企业,或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2)申报企业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2008年的营业收入超亿元,纳税总额在500万以上。
  (4)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自我评分表》。
  3、申报材料为A4纸质,按封面、自我评分表、企业介绍和相应的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由各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后于2009年12月24日前上报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会,地址:胥江路471号。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本发送到 xys06@126.com。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苏州市百佳民营企业评选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按得分次序前50名提出推荐名单。

  附件:1.企业自我评分表
  2.各市、区科技局审核汇总表

  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会联系人:
  薛元生 沈明磊  电话:68221861
  苏州市科技局联系:
  乔慧莉      电话:65227947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9年12月15日

  附件1
  企业自我评分表

内容

记分办法

自我评分

科技进步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计6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40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国家、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获奖时间为近3年内有效)

 

创新型企业

获得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称号计50分,获得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计40分。

 

高新技术

按新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40分;按老标准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20分;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分。

 

创新型机构设置

企业内设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酌情给分。

 

名牌产品

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每个计20分;拥有省级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的,只按国家名牌计分;最高限分40分。

 

商标

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20分;拥有省级著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最高限分40分。

 

自主知识产权

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计30分;拥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每项计5分;拥有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计40分;拥有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10分;最高限分40分。

 

标准

制定国际标准的,每个计40分;制定国家标准的,每个计20分(相关联的标准按一个计);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每个计10分;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6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3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每个计20分;承担国内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的,每个计10分。

 

合计总分

 

市、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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