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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定(试行)》的通知


  (5)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1)任职期末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2)任职期间投资决策及其收益情况;

  (3)任职期末企业抵押担保及法律诉讼、经济纠纷等情况;

  (4)任职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5)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物品或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局组织人事处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局纪委(监察室)、局计财处、接任领导干部。

  (二)局党委在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后,离任领导干部从组织谈话时开始,停止研究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确因工作需要急待研究的,需事前征得局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三)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并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局纪委(监察室)、局组织人事处、局计财处等部门的监督。

  (四)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认真梳理交接事项并做好书面交接材料。交接手续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局计财处接到《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离任交接事项经移交、接受双方签字后,交接双方单位各执一份,交局纪委(监察室)、局计财处、局组织人事处各执一份备案,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的基础资料,是划分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对久拖不交、交接失实等情形的,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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