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化生产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年实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文化经营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5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六)所有申报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履行申报手续,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等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我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本企业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七)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填报《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各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市文产办;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市文产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四)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每年一次。
经认定为本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优先享受市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苏州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季后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财务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