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人银发〔2010〕204号)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效率,规范和完善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我行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知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在深圳市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的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和支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新设情况。
二、开业服务与管理包括:(一)开业前报告及约见谈话;(二)开业前辅导;(三)对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受理、审核、验收及批复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支行的,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向我行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除此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应当完成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三、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
四、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实行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分别审核、统一批复的原则。
五、我行成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行办公室,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辅导申请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核及验收工作。
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或其上级总行、分行,应当于取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筹备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书面报告机构设立筹备情况。我行将适时约见相关负责人谈话,听取开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告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应接受我行相关业务辅导和培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我行提交开业前辅导申请书(附件1)。我行自收到开业前辅导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辅导。辅导内容包括深圳本地金融业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辅导形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项辅导、现场指导等。
八、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受开业辅导后向我行提交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总申请书和分项申请书(附件2)。
上述材料要分类装订(A4纸双面复印),其中,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筹建的文件、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应出示原件。
九、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取得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前,可向我行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预申报。待取得相关证件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证照后,统一批复相关银行。
十、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验收,并作出批复。
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非现场审查、现场辅导、资格测试等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人民银行有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经审核验收,全部申请内容符合开业相关规定的,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全部或部分申请内容不符合开业相关规定的,暂不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服务与管理体系,待该机构条件具备时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运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另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或系统的,应直接向我行提出申请,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复。
十二、我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通知,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联系人:欧阳媛媛、陈金森;联系电话:25590240转276、279。
特此通知。
附件1:开业前辅导申请所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附件2: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书
附件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材料清单
附件4:开业服务与管理流程图(略)
附件1
开业前辅导申请所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开业前辅导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机构拟正式开业日期、筹备组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经主管部门验收等情况说明;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筹建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核查正本,留存盖有申请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编码;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含机房、网络、主要信息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架构);信息系统制度建设情况(含安全、运行维护、重大事项报告);
五、风险控制制度、内部规章制度;
六、重要业务凭证的样本;
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视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书
一、总申请书
对申请机构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开业筹备工作总述。总申请书应附上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
二、分项申请书(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一)货币信贷类;
(二)统计类;
(三)支付结算类;
(四)科技信息类;
(五)货币发行类;
(六)国库类;
(七)征信管理类;
(八)反洗钱类;
(九)经常项目管理类
(十)资本项目管理类;
(十一)国际收支类;
(十二)跨境人民币业务类。
上述申请书应列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3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材料清单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货币信贷类 | “中国货币网”利率监测系统 | 加入“中国货币网”利率监测系统上报利率报表的申请 | 1 | | 注明报送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 货币信贷处 |
使用票据转贴现统一合同文本月报表 | 深圳金融网用户申请表 | 1 | | 1.申请人在下载专区下载“深圳金融网用户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2.申请表纸质加盖部门公章后传真到深圳人行科技处25564502,电子版通过金融网邮件系统(首页右上角)发送到system@szfn.gov.cn。 3.用户注册或变更完成后将会通过短信或邮件告知申请人ID及口令。 |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 1 | |
深圳市金融机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网点情况报备表 | 1 | |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限于已开展业务的银行) | 1 | |
深圳市场外资金拆借(借款)备案 | 1 | |
大额贷款、银团贷款备案 | 进入深圳市金融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申请 | 1 | | 1、申请时提供纸质材料。 2、成为深圳市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成员以后,进行大额贷款、银团贷款备案请通过平台上传电子版。 |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1 | 副本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 | 副本 |
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及资格证书 | 1 | 副本 |
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 1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统计类 | 金融统计 | 银监局的正式批文 | 1 | 复印件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统计研究处 |
金融许可证 | 1 | 复印件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营业执照 | 1 | 复印件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 复印件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统计部门联系人名单 | 1 |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支付结算类 |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2 | | | 支付结算处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2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申请表 | 2 | | |
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支付清算风险管理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 2 | | |
深圳同城票据交换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2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2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票据交换加入申请表 | 2 | | |
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票据交换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和资金结算风险管理预案 | 2 |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支付结算类 | 现代化支付系统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3 | | | 支付结算处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内控制度 | 3 | | |
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预案 | 3 | | |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3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 3 | | |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3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行和管理行)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行和管理行)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管理行授权书 | 3 | | |
内控制度 | 3 | | |
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 3 | | |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 申请书(正式文件形式) | 3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支付结算类 |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支付结算处 |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申请表 | 3 | | |
相关操作规程 | 3 | | |
外币业务应急预案 | 3 | | |
新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机构代码信息 | 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形式) | 1 | | |
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 3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1 | 正本或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批文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正本或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票据制版 | 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形式) | 1 | |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 | 1 | | 文件格式为tif或word文档 |
银行本票及支票印制 | 深圳市票据及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订购单 | 1 | 正本 | 除首次印制外,其他应于每年5月和11月下旬订购 |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法人机构模拟测试时) | 模拟测试申请(文件形式) | 1 | | 以接口方式加入的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正本或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批文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支付结算类 |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正式加入时) | 正式加入申请(正式文件形式) | 1 | | | 支付结算处 |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正本或副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批文复印件 | 1 | 正本 | 提交报告时须核验原件 |
已核批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申请书复印件 | 1 | | |
科技信息类 | 深圳金融网用户申请 | 深圳金融网用户申请表 | 1 |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科技处 |
金融城市网接入申请 | 申请书正文 | 1 | | |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1 | | |
本单位网络基本状况,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 1 | | |
技术环境确认表 | 1 | | |
金融城市网接入申请 | 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某项业务的批复书 | 1 | | |
货币发行类 |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 新设银行业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 1 | 副本 | | 货币发行处 |
新设银行业机构出纳人员岗前培训、考试申请报告; | 1 | 正本 | |
新设银行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岗位职责、办理假币收缴的操作流程; | 1 | 副本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货币发行类 |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 新设银行业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出纳人员组织培训考试后的合格人员的成绩表 | 1 | 副本 | | |
编制“假币”印章代码 | 新设银行业机构要求配置“假币”印章的申请报告 | 1 | 正本 | | 货币发行类 |
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 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申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 1 | 正本 | |
现金业务库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 | 1 | 正本 | |
现金调运车辆及提款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 1 | 正本 | |
现金清点中心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 1 | 正本 | |
新设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清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 1 | 正本 | |
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 1 | 正本 | |
国库类 | 凭证式国债承销 | 备案报告 | 1 | 正本 | | 国库处 |
承销网点清单 | 1 | 正本 | |
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 1 | 正本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国库类 |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 备案报告 | 1 | 正本 | | 国库处 |
代销网点清单 | 1 | 正本 | |
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 1 | 正本 | |
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 书面申请 | 1 | 正本 | |
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 1 | 正本 | |
财税库关行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 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 1 | 正本 | |
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 1 | 正本 | |
征信管理类 | 接入企业征信系统 | 申请函 | 1 | | 申请机构要在申请函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每份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征信管理处 |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1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1 | |
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 申请函 | 1 | |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1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1 | |
反洗钱类 | 大额现金系统 | 大额现金数据报送联系人及系统使用人名单 | 1 | 正本 | | 反洗钱处 |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系统 | 系统使用人名单 | 1 | 正本 | |
经常项目管理类 | 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印模备案 | 出口收汇核销联样张 | 1 | | | 经常项目管理类 |
印模样本 | 1 | |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经常项目管理 |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入 | 业务申请书 | 1 | | | 经常项目管理处 |
外汇局出具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 1 | | |
个人结售汇系统准入 | 业务申请书 | 1 | | |
深圳地区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 | 1 | | |
外汇局出具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 1 | | |
外汇局出具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 1 | | |
个人结售汇系统功能和压力测试记录 | 1 | | |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准入 | 业务申请书 | 1 | | |
外汇局出具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 1 | | |
资本项目管理类 | 贸易信贷系统 | 申请报告 | 1 | \ | 由分行国际业务报送,列明操作人、联系电话、加盖公章 | 资本项目管理处 |
金融机构代码证 | 1 | 正本 | 复印件盖分行国际业务部章 |
外债统计监测系统 (银行版)该系统仅法人银行、和未设立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 | 申请报告 | 1 | \ | 列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 | 1 | 正本 | 复印件盖分行国际业务部章 |
银监局批复 | 1 | 正本 | 复印件盖分行国际业务部章 |
金融机构代码证 | 1 | 正本 | 复印件盖分行国际业务部章 |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汇发[2008]72号文附件4) | 1 | \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资本项目管理处 |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 |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外汇局国际收支处核发) | 1 | 复印件 | 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 资本项目管理处 |
国际收支类 |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 境内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 | 1 | | | 国际收支处 |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 | 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1 | | |
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上线申请流程 | 银行总行应提交上线申请、《银行联调计划表》以及上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 | 1 | | |
境内银行上线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仅需提交上线申请 | 1 | | |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申请流程 |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 1 | |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文本 | 其他要求 | 主办部门 |
国际收支类 |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申请流程 | 《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和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 1 | | | 国际收支处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 申请开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备案报告 | 1 | 正本 | | 跨境办 |
RCPMIS系统验收报告 | 1 | 副本 |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 1 | 正本 |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联系人名单 | 1 | 正本 | |
RCPMIS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信息登记表 | 1 | 正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