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否则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后,省级一等奖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省级一等奖3000元,省级二等奖2000元,省教育厅级奖1500元。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11年甘肃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推荐成果名称
| 推荐
等级
| 成果主要完成人
|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 所属一级学科门类
| 所属二级学科类
| 附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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