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与上述纸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材料,所有材料及其附件一律提交到本校网站的教学成果奖励专栏以供授权评审,不提交不必要的附件材料,材料均由申报学校负责审核。材料填写要求请参照教育部网站的教学成果奖励专栏。
申报省级一等奖的成果,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教学成果鉴定书(或验收证明)、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各一份。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设立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设在高教处),负责接受并初审各高校的申报材料;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省教育厅级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从省教育厅级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省级一等奖评审须进行会议答辩。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