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中青年教师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以及有明显特色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报甘肃省教学成果奖。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成果第一完成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甘肃省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请。具有特殊情况成果(指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提出申请。
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从2009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凡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得申请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甘肃省教学成果奖,除非在原有成果基础上有新的重大进展和实质性突破。
第十二条 推荐甘肃省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甘肃省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成果简介(不超过600字)各一式三份;申报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教材样书两本(套),以及其他确与成果相关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