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为做好2011年甘肃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 甘肃省教学成果奖设省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和省教育厅级奖。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2009年以来完成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甘肃省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实践证明,对甘肃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明显的示范和推动作用的可申请省级二等奖;对本校的教学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成果可申请省教育厅级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时间。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其教材出版时间应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