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6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7
|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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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9
| 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成举办者补办审批手续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左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有左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11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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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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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民办高校的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30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较轻的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
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年度检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
|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3万元的罚款,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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