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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项目已经立项;

  4、项目单位具备自有资金筹集能力;

  . 5、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

  6、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法人资格证明;

  2、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4、项目单位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将当年需要申报的项目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项目于4月30日前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额度。县(市)项目及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直接下达,抄送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和管理工作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如当年未使用完毕,可结转下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监管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情况、竣工决算等资料,专项资金竣工财务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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