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9号)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全省内河航运建设,以干流发展带动支流发展,以内河航运发展带动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 3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用于支持全省港口航道等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出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效益,以实现全省内河航运建设发展目标。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航道建设、港口建设‘、我省
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交通发展任务、规划和投资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