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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 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 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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