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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六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柳树巷新建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公安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本次征迁工作,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川地每亩126000元

  第九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合法建筑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苗:2元/棵

  2、电户: 150元/户

  3、动力电户:2000元/户

  4、电话: 180元/户

  5、卫星接收器: 300元/户

  6、有线: 127.5元/户

  7、土暖:1000-1500元/套

  8、水泥地坪:20元-40元/㎡

  9、砖围墙:60元-100元/m

  10、砖木厕所:50元-80元/㎡

  11、砖混大门:500-1000元/付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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