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核: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分立或者合并。
(五)修改章程。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平台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融资平台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融资平台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融资平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或破产的,应当事先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监管部门监督其偿债措施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年度审核,对其是否满足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对其融入资金使用情况、债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保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限期整改、撤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格等意见。
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审核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努力实现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民间资本等,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