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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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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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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需要解散的事项。 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经营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逾期不缴回经营许可证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监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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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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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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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和组织机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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