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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九)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海口市工商局、三亚市工商局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其他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法合规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从事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担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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