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冀政办〔2011〕4号 2011年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第一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可扩展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