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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出现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职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
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位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于庆和               副厅长            0991-2630732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乐韦宏                主任             0991-2631587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王虹                处长             0991-2651935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于德胜               副处长             0991-8812226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刘学军               副处长             0991-8813141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院长             0991-4812665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王彩华               副院长             0991-4831095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轶                站长             0991-4831044
  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仪                站长             0991-4831044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长             0994-233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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