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省环保厅牵头,各市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省环保厅牵头,省文化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省环保厅牵头,各市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由省环保厅另行印发,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省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市自查。被考核市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省环保厅。
2.省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市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市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