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工作。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工作。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畜牧局、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各市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省、市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