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国家2010年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沈阳、大连作为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另有指标要求)。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0%;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0%;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5%;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5%;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