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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国家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国家2010年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沈阳、大连作为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另有指标要求)。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0%;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0%;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5%;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15%;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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