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照先例,并不妨碍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七条 市环保局不定期公开发布指导案例。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由市环保局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造成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不一致的,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和相关依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对处罚裁量有异议的,应当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结合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向当事人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时予以考虑的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过程及依据,并记录在案,附行政处罚副卷中备查。
第七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