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根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9、对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10、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六)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部门印章,年、月、日及鉴定人员姓名。
(七)调查终结报告表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案由信息。
3、有当事人信息。
4、有案情信息及主要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
5、有承办人对案件从重从轻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有环保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审查决定
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部门转移承办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文书、事先告知书、听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制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一)案件部门转移承办单
案件调查阶段结束后,由调查机构将案卷转移给法制机构进行处罚,实现查处分离,要求部门转移承办单写清案卷转移时间、承办人、接收人等相关信息,归档入卷。
(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时间、地点;案由; 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
(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意见、签名及年、月、日;处(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年、月、日。法规处(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年、月、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四)事先告知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3、有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
4、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
5、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6、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有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8、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信息。
9、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不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和期限。
10、有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1、有环保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如果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则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13、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五)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1 、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年、月、日。
2、 听证通知书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3、 听证笔录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
4、听证报告
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合并使用)。
(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