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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的通知

  7、有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等,可附示意图。
  8、有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勘察)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被检查(勘察)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
  9、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1、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
  12、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检查(勘察)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13、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14、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制作笔录。
  15、现场检查(勘察)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16、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17、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
  18、为增加证明力,可要求被检查(勘察)人加盖公章。
  19、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检查(勘察)情况。
  20、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三)抽样取证文书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 取证的事由。
  3、 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 取证的时间、地点。
  5 、取证的依据。
  6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7 、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8、 物品清单: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3、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5、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此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10、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11、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12、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
  (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3、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名称和文号。
  4、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地点。
  5、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附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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