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等,可附示意图。
8、有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勘察)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被检查(勘察)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
9、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1、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
12、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检查(勘察)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13、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14、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制作笔录。
15、现场检查(勘察)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16、符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17、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
18、为增加证明力,可要求被检查(勘察)人加盖公章。
19、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检查(勘察)情况。
20、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三)抽样取证文书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2、 取证的事由。
3、 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 取证的时间、地点。
5 、取证的依据。
6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7 、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8、 物品清单: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3、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5、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此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10、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三十九条。
11、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12、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
(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3、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名称和文号。
4、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地点。
5、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附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