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监察支队、尾气办:
现将《沈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沈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提高行政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依据《
行政处罚法》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评查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环境行政执法单位。
三、评查原则
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标准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合法,被处罚主体应当认定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符合自由裁量相关要求;案卷能全面客观正确反映案件情况和执法各环节。
五、评查内容
对案件的评查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实体评查、程序评查和案件文书评查。
(一)主体资格审查是指处罚主体是否有合法资格。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印章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二)实体评查主要内容是指: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处罚是否畸轻畸重。
(三)程序评查是指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四)案卷文书评查是指:是否按照环保部下发的《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规定制作文书;相关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语言是否流畅,符合语法要求,杜绝错别字等错误;案卷装订是否整洁有序。
六、评查标准
经实体和程序评查,发现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导致处罚结果错误的,该案件不合格,不再具体评分。案件文书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凡不具备相应要求的扣去相应分值,最后余分为案卷得分。
七、评查方式
自评自查和检查监督相结合。各环保分局法制机构应按要求评查本局案件。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分局的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八、评查时间
每季度评查一次,评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
九、评查通报制度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定期通报案件评查结果。
第二部分 案件文书评查标准
一、立(撤)案审批
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文书、撤案审批文书等。
(一)立案审批文书
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
2、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3、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4、有当事人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5、有案情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一是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二是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