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1〕14号 2011年3月25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我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47.43万套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省政府决定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并与建设任务一并下达。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认真测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面积和各类住房用地面积,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统筹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二、用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
为及时有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要,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服务保障作为今年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全力做好项目用地预审、报批、供应等服务工作,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行计划单列、资料单报、项目单审、报件单批、用地单供,加快接收、加快会审、加快审批、加快供地。凡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落实的市县,省厅将停止审批其建设用地报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住房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衔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前期手续办理,督促和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完成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三、保证用地供应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精神,认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政策规定。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的30%;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