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及时监督查处擅自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掘路、埋设管线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在桥梁上搭设或穿越管线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 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应加强特大桥、大桥、中桥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的管理,依法制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公路处、区(县)公路署在审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梁时,由桥梁工程师负责审核技术方案。
第九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市建设交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路处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各区(县)公路署、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公路应急指挥分中心,具体实施各自管辖路段范围内的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公路桥梁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 管养单位应单独制定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十五条 管养单位在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要立即上报相应的桥梁监管单位。桥梁监管单位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确认险情,如险情重大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 管养单位在发现或接获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时,应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车辆绕行等措施,安排专人监测,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同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