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所有公路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桥梁管养单位依法负责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按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
长大桥梁的管养单位应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梁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六章 危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危桥鉴定应严格按照四、五类桥评定秩序执行。
危桥加固或改建应由市(区)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由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的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发布通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三十七条 危桥应加强观察,国、省、县道上的危桥经常性检查每半月一次,乡、村道上危桥经常性检查每月一次。
第三十八条 国、省、县道上的危桥应当年安排资金进行加固或改建,乡、村道上危桥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资金进行加固或改建。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应当做好公路桥梁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推广应用上海市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上海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 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桥梁建设、维修、改造、检查等桥梁历史档案,掌握管养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行动态。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动态监测系统以及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