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乡、村道上桥梁的经常性检查频率可每季度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构(部)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根据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方案和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桥梁定期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对检查的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桥梁定期检查应及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格,检查记录表的格式内容另行制订。桥梁定期检查可根据桥梁规模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是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置措施建议。
公路桥梁在以下状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查:
(一)桥梁遭受漂流物、船舶撞击,自然灾害(或者火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造成桥梁严重损坏的;
(二)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且结构病害成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荷载等级的;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梁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梁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梁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结构进行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梁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检查。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正常使用状态的大桥(除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大桥外),在使用15年后,应进行一次桥梁结构的特殊检查,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