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监管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监管的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公路桥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审批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五)参与制定监管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对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性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工程方案和对策措施(包括交通组织方案)。
(二)主持桥梁的养护工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上级监管单位上报管养桥梁受突发事件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桥梁养护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交工验收。
(四)负责管养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管养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和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养护作业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重要构(部)件完好,标志齐全,保障通行。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九条 管养单位应督促养护单位应加强桥梁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上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每天巡查一次,其他等级公路桥梁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巡查人员应做好桥梁巡查记录,记录表应填写认真,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