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所管养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以及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
(三)编制、上报管养桥梁的养护计划;
(四)负责按照审批方案组织实施管养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并组织其交工验收;
(五)按规定使用管养桥梁的养护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六)具体实施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对桥梁养护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七)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实施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评定工作;
(九)负责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加强对桥梁养护作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管养单位由于疏于养护管理,未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倒塌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倒塌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以及《上海市公路桥涵养护规程》的要求和规定,及时、正确、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市公路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区(县)公路署、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路桥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