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区(县)公路管理署(下称区(县)公路署)是所辖区域内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所辖区域内乡道和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其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第五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市公路处和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七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对下级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桥梁养护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桥梁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并组织其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落实、监督桥梁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桥梁技术人员培训;
(七)汇总、审核、上报有关桥梁养护管理资料;
(八)按规定负责组织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的审核工作;
(九)负责组织编制所管养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负责市、区(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管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有关规定做好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