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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南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养护、计量、销售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工作委托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二)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报名条件

  1、报考从事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从事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需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3、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暂无学历、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要求。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人员报名条件

  1、从事医疗器械批发的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经历;质量机构其他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营2类医疗器械5个类别以下的,不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只配备专职质管员的,专职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经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为主管检验师,并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3、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的企业专职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4、拟担任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者应根据相应岗位报名条件,持本人近期免冠1吋(27mmX38mm)彩色照片1张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要求的,还须同时提供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培训中心报名,并填写《南京市药品零售(批发)经营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报名表》或《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报名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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