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食药监规人[2009]1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南京市医药培训中心:
现将《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实施标准》、《江苏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细则》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试目的
以提高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素质为目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考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严格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
第三条 考试管理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考试和核发《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工作。南京市医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上岗证发放等工作,提供考前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