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9〕59号)
各市、区卫生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转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2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后已经取得《准予许可决定书》的,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区卫生局按照《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要求填写,加盖卫生局印章,许可编号见附件1,有效期限3年。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和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使用新版苏州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并按照现有执法程序和规范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管工作。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加强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地要将过渡期间发现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做好必要的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