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对各市局工作考核表》的通知
(浙海渔办〔2011〕19号)
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明确2011年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年度目标圆满完成,现将《2011年度对各市局工作考核表》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表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考核项目及其分值设置
此次省局对各市局工作考核方法在上年基础上作出了一定调整,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基本工作”和“创新工作”两项。
“基本工作”:对5个海洋市局考核共设置了24个考核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分不等的分值,总分值395分。对6个内陆市局考核共设置了16个考核项目,总分值235分。通过计算“得分率”,使各市局的最终得分回归到100分制。
“创新工作”:为鼓励各地在管理工作上开拓创新,实行“创新工作”加分制,每一项被确认的创新工作在“得分率”基础上加2分(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下文)。
二、关于考核等次
在各市局填报、省局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各市局相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控制在海洋与内陆市局各1名。
三、关于“一票否决”、取消评优和倒扣分制问题
1、市局本级若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取消“优秀”和“良好”的评比资格;所辖县级局若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取消“优秀”评比资格(但仍有“良好”评比资格);
2、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业生产安全监管”两项指标,若有重大责任问题的,予以一票否决;
3、因行政执法案件查处不力,或因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含群体性违法违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4、对伏休制度执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渔政船定点值班、项目管理、政令畅通、信访处置等工作项目实行倒扣分制,上述工作若不够到位的,每项扣2分以内,计入总得分。
四、关于“创新工作”加分问题
1、“创新工作”一般是指管理创新,如行政管理模式、经营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创新,不包括单项性的科技创新(如培育或引进了某一新品种等);
2、“创新工作”可以是市本级完成的,也可以是所辖县级完成的,但务必是省内首创;
3、“创新工作”必须是本年度完成的;
4、创新项目实行申报制(附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但每市申报不得超过3项(3项以后的项目自动视作无效),且须经省局审核确认才予加分。
五、关于经济指标考核问题
今年省局将对各市局下达指导性的海洋与渔业年度经济指标(具体指标另行发文通知),为此,在对海洋市局的“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内陆市局的“渔业经济统计”考核项目中分别增设了相应的考核内容。
六、关于考核时间要求
各市局于2012年1月10日前,对照“考核内容”和省局相关文件或会议具体要求,逐条作出小结并自评打分(相关统计数据届时可采用预估数,待准确数据出来后再作调整),算出总得分。总结材料采用表格形式(将“考核表”中“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栏改为“完成情况”即可)以正式文件(一式5份)上报省局(办公室),同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电子文档。
若省局对个别项目(如“标准渔港建设”)已作单项专题考核的,在考核自评报告中可简略该项内容。
必要时,省局将对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特此通知。
附:2011年度对各市局工作考核表一、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表一:2011年度对各市局工作考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海洋市局)
考核项目
| 序号
| 分值
|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 自评
分
| 省局
评分
| 总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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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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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
安全监管*
| 1
| 30
| 1、认真贯彻浙政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分;2、扎实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全面促进社会化管理,10分;3、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的人防与技防能力和事故防范意识,强化互救与自救能力,6分;4、加强安全诚信机制建设,指导基层管理组织对本部门登记渔船进行分类管理,4分。突破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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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渔港
建设
| 2
| 20
| 根据“浙海渔港办函〔2010〕1号”下达的2010-2012年分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考核,得分分值按投资完成比例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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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渔业园区建设
| 3
| 20
| 1、建立现代渔业园区建设管理机制,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扶持政策落实,得4分。2、建立现代渔业园区工作机制,有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具体工作措施,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园区创建各项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宣传工作到位,及时上报动态,得6分。3、建立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考核机制,有对所属县(市、区)园区创建工作督导机制,抓好创建项目审核、报送和实施督查、入库等工作,确保建设质量,得6分。4、完成一批去年启动的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创建点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并挂牌,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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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
| 4
| 20
| 1、完成部、省级“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和“水产养殖主要投入品监控计划”,得3分;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得2分;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得5分;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阳性或超标产品追溯查处率达到100%,得5分;规范抽样行为、确保现场抽样真实、合法和规范,得5分。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1)辖区内因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Ⅳ级或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辖区内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省级“橙色警告”或市级“红色警告”。
3、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受到农业部或省局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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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业转型升级工程
| 5
| 10
| 1、建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得1分;2、拟订工程实施具体方案得1分;3、落实工程市县配套资金得3分;4、按照计划完成试点任务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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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规划编制和养殖发证登记
| 6
| 15
| 1、对于所辖县(含直属,下同)养殖规划编制、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按时按要求报送规划编制进展的得5分。不开展督促检查的,扣2.5分,不按时上报规划编制进展的扣2.5分。2、年底前按农业部规定,所辖县完成养殖规划编制并发布,得5分。不能按时完成一个县扣0.5分,扣完为止。3、所辖县按规定发证登记并按规范录入数据库的,得5分。每发现一个县不按规定要求发证,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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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
管理
| 7
| 20
| 1、依法开展海域管理,程序符合《海域法》、省政府221号令和《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及海底电缆管道管理保护等法规规定,得5分。2、认真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海,得5分。3、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招拍挂”及权证“直通车”与二级市场交易等试点推进工作,得2分。4、认真贯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得5分。5、建立健全相关利益协调机制,未发生因工作不当造成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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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
保护与监测
| 8
| 20
| 1、海洋工程环境监督管理(8分):按时上报海洋工程审批许可统计月报、季报;按时上报海洋工程跟踪监测报告;按时上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许可统计表。2、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6分):建立市级海洋环保项目库并指导县区开展项目库建设;制定出台本级《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指导县(区)开展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保护区选划和保护区内生态修复工作。3、海洋环境监测管理(6分):制定和实施本级海洋环境监测计划(或方案)和按时发布海洋环境公报和通报;组织开展本地区潜在环境风险调查和监测;开展本级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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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与海洋
功能区划
管理
| 9
| 20
| 1、海岛管理15分:全面完成海岛地名普查工作5分;启动海岛岛碑设置工作5分;完成市、县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报批工作5分。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5分:管理程序符合《海域法》、《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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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苗
工程建设
| 10
| 20
| 1、种苗项目管理10分: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苗项目组织实施到位,有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并顺利通过验收的,得10分,项目未完成的按比例减扣。2、水产原良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10分,其中:有年度计划的,得2分;指导建成1家市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并通过资质认定有文件公布的,得4分;指导建成2家省级规模化繁育基地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得4分。3、选育品种通过国家水产新品种审定的(实行加分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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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体系
规范管理
| 11
| 10
| 1、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并有效运行2分(须提供依据):要求建立组织、责任、培训、考核、保障五大体系并有效运行;2、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4分(须提供依据):要求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推广工作台账、有推行“三个一”工作制度、有绩效考核制度,全面落实4分(提供依据),缺1项扣1分。3、站容站貌建设2分:要求站容站貌整洁、制度上墙、人员去向明确;4、推广人员素质提升落实情况2分。要求责任渔技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天数在12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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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救助系统规范管理
| 12
| 10
| 落实管理制度并有效实行24小时值班,2分;综合平台和动态管理系统渔船基础信息准确率达到95%以上,3分;卫星终端开机率达到90%以上(由省中心统一抽查),3分;渔业无线电管理和收费情况正常开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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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
| 13
| 20
| 1、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或处置规定3分(提供文本依据);2、明确落实局内部具体职能处(科)室防灾减灾工作职能3分;3、防汛防台人员信息数据库更新及5月底上报2分;4、渔港(避风港)安全管理责任人数据库更新及5月底上报2分;5、在册渔船的定人联络人数据库更新及5月底上报2分;6、遵守值班制度(防台期间省局值班室电话抽检无人接听1次扣1分)3分;7、所在地突发海洋与渔业灾害的,按规定及时报送灾情信息的2分;8、认真做好台风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3分;当年设立市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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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
防疫检疫
| 14
| 10
| 1、水生动物检疫4分:实验室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得1分;正常运转并开展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得1分;建立疫情应急反应制度并能及时上报突发疫情的,得2分。2、病害测报4分:开展全年测报的,得1分;按时上报月报(附编制说明)和年度总结的,得2分;测报员和测报点档案齐全的,得1分。3、规范用药技术指导2分:有工作方案并已启动的,得1分;发放相关技术资料并开展了技术培训和指导的,得1分。4、其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获当地编委挂牌的,每个加2分;水生动物检疫实验室通过资质认证的,每个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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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联合行动
| 15
| 20
| 1、明确年度主推品种和技术并开展联合推广行动得4分;2、推广工作和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到位,有方案、有总结并及时上报得8分;3、建立渔业科技示范户4分,要求重点渔业县落实30户以上、其它县20户以上示范户;4、推广工作成效显著,能有效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4分;5、总结报送渔业新型生产模式并入选省典型汇编(实行加分制):每1篇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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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 16
| 15
| 1、认真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2分;2、依法行政情况良好,报送年中年末依法行政总结(包括普法依法治理年度计划和总结)4分;3、海洋与渔业法制报表统计及时准确2分;4、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和政策调研工作2分;5、按要求落实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3分;6、市局规范性文件及时报省局备案审查2分;7、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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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盾”、“碧海”、“海岛”专项行动与海洋执法监督
| 17
| 10
| 1、“海盾”、“碧海”、“海岛”专项行动执行情况8分,其中:案件数全额完成的,给7分;案件数完成80%及以上的,给4分;案件数完成50%以下的,不给分。2、海洋执法监督2分,其中:海洋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2分;对上级交办的海洋执法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完成或推诿不办的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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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执法监督与平安
渔场建设
| 18
| 10
| 1、认真开展“护渔专项行动”、伏休执法管理和查禁电脉冲等渔业监督管理,随时听从上级组织的打击非法捕捞、渔船安全执法检查、专属经济区巡航等各种行动,以及专项管理并成绩突出的,给10分;2、不加强监督管理,造成渔船非法建造、买卖等重大事件,以及没有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扣5分;3、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的,1次扣2分,3次以上的,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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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 19
| 10
| 按《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系统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结果,按比例折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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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节能
降耗
| 20
| 10
| 按沿海3市大马力渔船节能技改任务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得分(任务指标:舟山300艘、台州150艘、温州150艘),未完成指标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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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技能
培训
| 21
| 10
| 1、全面完成培训任务得5分,每减少20%扣1分;2、培训工作有专人负责并有培训方案得1分;3、及时上报季度报表得1分;4、有培训工作台账和年度总结得1分;5、开展高技能人才“金蓝领计划”培训工作得2分。后4项要求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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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22
| 15
| 1、项目申报环节(3分):组织工作到位、按时申报项目得1分;申报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得1分;申报材料内容完整,质量较好得1分。2、项目实施环节(6分):财务规范得2分(包括账务核算规范,资金拨付及时,资金按计划要求使用等);项目按进度实施得2分;项目建设各项指标符合计划要求得2分。
3、项目管理环节(6分):按要求设立项目管理员,且项目管理员尽职尽责的得1分;按要求并按时与省局签订计划任务书得1分;按要求上报各项自查、绩效评价、总结等材料得1分;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并遵照实施的得1分;在各类项目检查中未发现有较大问题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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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
| 23
| 20
| 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海洋与渔业统计条件得到保障得3分;海洋和渔业制度建设完善得1 分;完成按海洋和渔业统计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报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培训等日常工作得3分;按时完整地完成海洋和渔业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得9分;按时高质量地报送统计分析材料得4分。具体评分参照“浙海渔计〔2010〕216号”浙江省渔业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海洋统计核算情况按比例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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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十二五”规划编制
| 24
| 30
| 1、市本级完成规划得10分;2、所属县(市、区)均完成规划得10分,每未完成一个规划按比例扣分,;3、以政府规划行政部门及以上名义发布的,每发布一个规划得2分,总分不超过10分。渔业“十二五”规划编制以主管局及以上部门名义发布为得分标准,必须提供文件依据及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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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工作。由各市局自行申报(附申报材料,每市不超过3项),经省局审核确认,每一项在“得分率”基础上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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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值
|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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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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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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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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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地区第 名
| 建议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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