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水利局发布的《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宁水管[2009]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和申报工作的规定
一、考核工作
1、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每年需根据《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评分标进行自检,并编制自检报告,上报区(县)水利(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
2、区(县)水利(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水利局。
二、申报工作
(一)申报书
1、根据《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自检结果符合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填写《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自检报告,报区(县)水利(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
2、区(县)水利(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上报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考核,并填写《申报书》考核报告。考核结果符合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标准的,向市水利局申报验收。
3、市水利局应对上报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水库管理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填写《申报书》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市水利局予以批准。
(二)复核
对已确定为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江苏省小型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水库管理单位,由市水利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每三年组织复核,填写《申报书》复核报告,抽查结果或复核达不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标准的,由市水利局取消其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江苏省小型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三、验收专家组
1、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市水利局建立的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
2、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市水利局建立的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不超过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和由江苏省水利厅确定(不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3、被验收单位所在区县或管理单位的验收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