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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市级验收考核结果达80分及以上(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的,确定为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考核结果达90分及以上(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的,确定为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自检结果报区(县)水行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达8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市级验收。对市级验收达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标准的,授予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称号,并颁发标牌和证书。市级验收达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单位标准的,授予江苏省小型水库规范化管单位称号,并颁发标牌和证书。管理单位应按考核和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向市水利局申报验收的管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水库有经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或水库主管部门已明确管理责任承担单位。
  2、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坝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坝标准;除险加固水库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1年以上;或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3、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三年内小型水库大坝及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占用现象。
  第九条 市水利局成立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工作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被验收单位所在区(县)或单位的专家不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对已获得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江苏省小型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市水利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每三年组织复核。对抽查或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江苏省小型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收回标牌、证书。
  第十一条 对获得南京市市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江苏省小型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的,市水利局在安排维修养护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各区(县)水行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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