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市政、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国有服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放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服务领域。
(四) 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并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面向“两个市场”,在资源开发、加工制造、边境贸易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蒙古的经济交流合作。以开拓俄蒙市场为重点,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或合作创办企业,建设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基地。依托口岸,加快边境互市贸易区建设。加强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产业布局、投资动向、并购等战略研究,寻找与国内外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对接点,积极寻求联营合作。
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与沿海地区、京津冀地区、东北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园区)。参照苏州新加坡工业园模式,在重点培育开发区(园区)率先开展“外省园”、“外企园”、“专业化园”建设试点,积极承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相关产业园区的整体转移。
(五)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各类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支持重点企业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和品牌培育。对自主创新研发取得专利的项目和引进区外(国外)高新技术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奖励。力争到2013年底,重点培育企业都建立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大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较好基础和优势、事关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攻关,重点突破,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各盟市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引进和创新工作。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工作重点和支持资金要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凡是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开发区(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对开发区(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
(六) 强化金融服务,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优先支持重点培育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及建立企业财务中心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要扩大重点培育企业授信规模。建立重点培育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支持地方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对重点培育企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鼓励区内商业银行设立重点培育企业专项贷款。自治区根据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评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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